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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上诉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4 23:44:41 人浏览

导读: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476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判决撤消原审判项二、三、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租赁合同并未成立。被上诉人所预收之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476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 判决撤消原审判项二、三、

  二、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租赁合同并未成立。被上诉人所预收之10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但,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实际使用了案涉房屋一个月,并要求支付租金损失5000元,没有依据,现分述之:

  一、被上诉人无权就案涉房屋向上诉人主张权利。

  1、案涉房屋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消防许可证,不能用于经营(出租)行为。

  2、被上诉人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不能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实际使用了案涉房屋一个月,与事实不符。

  ??原审法院认为:从2008年12月中旬,到双方2009年1月12日因争吵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视为原告(上诉人)已实际使用了房屋”、“推断该期间为一个月”没有依据。上诉人并未实际使用案涉房屋。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反诉状》中也自认:

  1、2008年12月上旬案涉房屋装修后(实际并未完全装修好如楼梯扶手、各室内灶台均未搞好,不适于出租使用),双方还在就租赁合同条款进行磋商中,双方“发生多次争吵”因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上诉人已明确提出了不租案涉房屋要求,并要求返还10000元已付现金。因此,在合同磋商中,案涉房屋没有出租出去,这是被上诉人理应承担的合理风险,该风险当然不能由上诉人来承担。

  2、“反诉原告(注:被上诉人)多次电话通知反诉被告(注:上诉人)签订租房合同”之所以“多次”、“电话通知”也足以说明上诉人并未实际使用案涉房屋(因上诉人住常平而非案涉房屋所在之企石镇)。

  三、派出所《证明》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交房给上诉人“实际使用”。

  1、原告出示之派出所《证明》,只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协议不成,发生争吵及出警之事实。对发生争吵之具体原因,也即双方民事争议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认定之法定职权(是法院的职权)。况且,《证明》本身关于上诉人所交10000元是“押金”与事实不符并为讼争双方及原审法院所不确认。

  2、《证明》所证明的被上诉人已于2008年12月上旬交案涉房屋钥匙给上诉人的事实并不为上诉人所确认,又没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交钥匙事实)的依据,否则,派出所的《证明》就代替法院对民事诉讼事实的认定了。行政权如能架空国家司法权,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就无从谈起了。

  四、案涉房屋已打出招租广告的事实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上诉人“实际使用”了。

  因上诉人并没有实际使用案涉房屋,也从未在房屋住过,广告是被上诉人打出的。上诉人虽未反对,但因分歧太大但已明确告知被上诉人不租房了。

  五、被上诉人并没有租金损失。

  案涉房屋有一个月没有租出去,是因房屋未装修好,当然也没有房产证、规划许可证及消防许可证所以不适租。退一步讲,就算案涉房屋适租而未租出,那也是正常的商业风险,是业主理应承受的损失。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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