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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5 20:17:55 人浏览

导读:

发生合同纠纷一般确定管辖地有三种情况,一般含有不动产就在不动产所在地,假如不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的情形,就会在被告所在地,或者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那么发生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发生合同纠纷一般确定管辖地有三种情况,一般含有不动产就在不动产所在地,假如不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的情形,就会在被告所在地,或者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那么发生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发生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遵从意思自治优先,也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在法律规定的几个连接点选择管辖法院。但如果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定确定管辖。其次,如果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且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发生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

  买卖合同未成立仍需支付中介费

  周先生委托一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购买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在与卖家谈好房屋出售的价款与交房时间等细节之后,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居间协议,其中约定,如果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正式的买卖合同不能成立,违约方仍需支付中介费。

  嗣后,因为周先生的二次购房,恰逢国家房地产新政出台,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都有所提高。周先生决定放弃买房计划,定金被没收。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周先生,要求周先生根据居间协议的约定支付中介费。

  近期,法院判决驳回中介公司要求周先生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但是周先生应当支付中介公司因为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1000元。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闻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现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周先生与卖家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虽然居间协议中约定周先生仍应当支付相应的中介费,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中介公司要求周先生支付中介费,没有法律依据。但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周先生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酌情定为1000元。因此,法庭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二】

  熟人买房未经中介应按合同支付费用

  于先生和吴小姐是同事关系,于先生要出售某小区的一套房屋,而碰巧吴小姐正在该地段寻找房源,得知于先生要出售房子的消息,吴小姐赶忙联系于先生看房,最终双方也达成了口头的买卖协议。

  但是双方都是第一次买卖房屋,对其中相关的手续和流程不了解。因此,他们商量找一家中介公司帮忙办理房子买卖的相关手续和贷款。

  最后,他们去一家中介公司说明来意之后,中介公司表示可以操作并且答应中介费按照正常收费标准打八折收取。

  之后,吴小姐0顷利地拿到了房产证,但是她却发现,其间中介公司并、没有付出多少劳动,只是帮忙联系了银行办理贷款而已,其他都是吴小姐和于先生自己亲力亲为。吴小姐越想越觉得中介费付得冤枉,遂支付了一半之后就拒绝付清。中介公司起诉吴小姐要求其支付剩余中介费。

  松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判决,吴小姐应当支付中介公司剩余的中介费。

  因为于先生和吴小姐签订的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已明确是由该中介公司居间介绍,而之后吴小姐的辩称意见与其签字的买卖合同意见相左,故法院不予采信。中介公司既已促成于先生和吴小姐的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且房子的权利人也从于先生顺利变更到昊小姐的名下,吴小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以上就是关于发生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发生合同纠纷确定的法院要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要是没有约定要看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哪里。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法律快车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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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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