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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6 07:13:46 人浏览

导读: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是诉讼,本文要介绍的就是合同纠纷产生后,通过诉讼形式解决的特点,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合同纠纷诉讼的特点有哪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是诉讼,本文要介绍的就是合同纠纷产生后,通过诉讼形式解决的特点,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合同纠纷诉讼的特点有哪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合同纠纷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合同纠纷诉讼和其他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特别是和仲裁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诉讼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的,当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诉讼。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向其他国家机关提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不是诉讼,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是通过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来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的。审判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审判人员的权利,但是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3、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有权依法受理。

  4、诉讼的程序比较严格、完整。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第一审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另外,还规定了撤诉、上诉、反诉等制度,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备的。

  5、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判生效后,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中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再对同一案件进行审理。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织织都要维护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负责地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判决,如果拒不协助执行或者阻碍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

  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比较好确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以下确定:

  (1)如果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还要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合同纠纷诉讼的特点有哪些的内容,由此可知,合同纠纷诉讼和其他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特别是和仲裁方式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可以参照上述文章介绍。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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