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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合同违约救济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6 21:09:59 人浏览

导读:

合同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文件,合同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利益。正因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违反合同会有法律保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2018年合同违约救济案例。
  合同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文件,合同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利益。正因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违反合同会有法律保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2018年合同违约救济案例
 
  一、什么是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二、什么是违约救济
 
  违约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违约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为了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2018年合同违约救济案例
 
  1996年4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传达室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期限从1996年4月28日开工至1996年7月28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确保合格,力争优良;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补充协议办理。补充协议规定:传达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工程款;办公楼主体完成一层时预付工程款30%,屋面工程完成时,预付工程款30%,竣工验收结算后,留尾款40%在半年内付清。该工程于当年5月开工,同年10月底竣工,所耗资金全部向银行贷款,但建材有限公司却未按补充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
 
  1996年12月1日,建材有限公司在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再要求下,派出公司管理人员与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立下工程结账单。次年,该建筑工程公司向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工程变更补充决算报告,经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确认,工程变更增加费用5896元,合计应付工程款为88.9万元。之后,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向建材公司催讨,但后者仍未付款。建造完工的办公楼、传达室一直由建筑工程公司使用。建筑公司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并要求对原告建造的价值88.9万元的办公楼、传达室及水泥路面享有留置权,在拍卖后优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属于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合法合理,法院予以采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88.9万元,支付逾期付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对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法院判决生效后,建材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当年8月13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清建材有限公司早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偿还债务。被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已于1998年11月2日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法人代表人下落不明。该公司的两幢厂房及约400平方米的招待所、餐厅,已被省高级法院判给某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所有。其他办公楼、简易仓库、土地使用权、传达室等财产,由市中院执行裁定移交给权利人市农村信用社所有。建材公司已根本无财产可执行。
 
  由上可以知道合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救济是对合同的保护。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8年合同违约救济案例以及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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