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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知道的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08:39:51 人浏览

导读: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工程施工中不少遇到,施工工人遇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需要知道哪些法律问题?理清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三大方面了解,一是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法律问题,其中谁是实际施工人?实...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工程施工中不少遇到,施工工人遇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需要知道哪些法律问题?理清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三大方面了解,一是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法律问题,其中谁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等;二是工程中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三是关于项目经理签字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解答。

  一、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法律问题

  1、谁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2、谁不是实际施工人?

  包工头下属的施工班组、建筑工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围,上述人员追索劳务报酬或欠付工资的,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

  3、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应向其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实际施工人至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的,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各违法转包人及非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应当起诉谁?

  实际施工人仅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的,应当追加其合同相对人为诉讼当事人;实际施工人仅起诉其合同先对人主张工程款债权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追加发包人为诉讼当事人。

  二、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到底有没有效?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从事的与其职务有关的在签证文件、结算报告上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或者收取工程款、购买建筑材料等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项目经理从事的对外借款等与施工无直接关系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但借款人有证据证明项目经理有承包人授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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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中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

  1、挂靠之后发生的债务怎么承担?

  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后质量保修责任谁来承担?

  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实际施工人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的,应予支持,人民法院一般应追加被挂靠企业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3、合资合作开发,责任谁来承担?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名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

  4、完成的工程量相互扯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就工程是否完工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就未完工程量一般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由承包人就已完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

  承包人主张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施工的工程量少于合同约定范围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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