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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4 08:34:05 人浏览

导读:

运输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合同法》第17章第一节专门规定了运输合同的一般义务,与一般义务相对应的是一般权利。《合同法》第289条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

  运输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合同法》第17章第一节专门规定了运输合同的一般义务,与一般义务相对应的是一般权利。《合同法》第289条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

  1、承运人不得拒绝合理运输要求的义务

  这就是《合同法》第289条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在此,《合同法》将义务主体限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主要是考虑这些承运人往往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服务具有公用事业的性质。

  2、承运人按照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的安全运输义务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也是收取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代价。

  3、承运人按照适当的路线运输的义务

  《合同法》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4、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义务

  《合同法》第292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是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基本义务,是其购买运输服务的代价。

  相关知识介绍

  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签订履行运输合同,首先要了解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在运输实践中,两个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从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不享债权的合同。如果从当事人双方取得权利有无代价的角度分析,合同又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而运输合同主要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

  (1)承运人:承运人是以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运输劳务活动的自然人;

  (2)托运人:托运人是将行李,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人,即货主;

  (3)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

  物流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物流运输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劳务是一种行为,因此,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从事运输活动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运输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行为。既然是交易,就要遵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规定。可以想像,没有规则,为所欲为的活动必定会造成无序与混乱;没有规则的交易也势必带来争议和纠纷,且极容易导致诉讼。为了避免混乱和诉讼,达到如期运抵和运输赢利的目的,签订、履行运输合同的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依法、依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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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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