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导读:
很多打工者出来打工都是租房居住,在确定租赁关系后需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这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在租房过程中,遇到房东违约或没有履行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可要求房东赔偿违约金,那么,房东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如果房东在收了定金后反悔不愿意将房子出租给租客,那么,房东需要赔偿租客双倍的定金。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实际租房过程中,房东和租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一般无论是房东违约还是租客违约都约定支付押金数额的违约金,少数是按照合同未履行的时间来计算具体的违约金。
房东不履行出租人的义务时,租客可以解除租房合同,如果由于房东不履行出租人的义务导致租户损失的,房东还有需赔偿损失。
虽然目前我国对房东违约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但根据法律规定,房东违约的,租房人可以要求房东根据租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房东违约造成租房人损失的,租房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租房人的具体损失来确定。
2017年9月21日,陈女士与来租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地址为某市的一小套房屋,合同约定租期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每月租金为2300元,履约保证金为3000元。陈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日一次性向来租公司法人宋某支付12个月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共计30600元,其中29600元通过银行转账,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来租公司。
2018年1月20日,该房屋主人何某告知陈女士,声称自己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来租公司与何某是委托代理关系,现在来租公司无力支付2月份以后的剩余租金给何某,要求陈女士支付。陈女士不得已向房东何某的账户支付2018年3月1日至4月1日的租金2300元。2018年3月31日,何某通知陈女士,因其与来租公司终止委托租赁合同,因此要求她于2018年4月8日前腾出搬离房屋。
陈女士接到通知后于2018年4月7日搬离房屋,之后陈女士多次要求来租公司和何某退还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借款,但何某以未收到租金为由,拒绝归还剩余租金、履约保证金,来租公司先以没钱为由一直推脱。无奈之下,陈女士于2018年8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何某、来租公司及来租公司法人宋某共同赔偿损失。
开庭后,被告来租公司未到庭答辩,来租公司法人宋某也未到庭陈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陈女士签订合同时不知道何某与来租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何某要求收回讼争房产时披露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陈女士可选择向何某主张权利。来租公司与陈女士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但来租公司与何某之间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仅截至2018年5月18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来租公司超越代理权限将案涉房屋出租给陈女士的部分租赁期限(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9月24日),因未得到何某的追认,对何某不发生效力。综上,法院认定来租公司以自己名义与陈女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5月18日租赁期间的法律后果应由何某承担。《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3000元及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8日的租金共计3116元,何某应当予以返还,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应付利息核计应以6116元为占用资金基数,从起诉之日2018年8月3日起计算。
陈女士向来租公司支付的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的房租款项及借给法人宋某的2300元借款,与此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处理,陈女士可另行主张。
上述为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房东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上述内容可知,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房东违约赔偿的统一标准,房东应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来承担相应的后果,具体的赔偿数额以租房人实际损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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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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