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还款是否要给违约金
导读:
2005年1月,王女士参加购房团,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附近的住宅一套用于投资。同年12月,王女士同华夏银行某支行签订了购房合同,向银行借款142万元,分14年还款。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王女士有一期未按期还款导致银行直接从开发商账户划走当期借款本息。2008年11月,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偿还代付本息及违约金。王女士则表示其每期都按规定还款,并已提前全部偿还银行贷款。
法院审理发现,银行与王女士约定每月27日前向银行存入当期足额本息款项。但王女士2006年6月工作繁忙,迟延几日还款,导致银行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除该期本息。虽然后来王女士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但该期还款却是开发商代付的。最终,王女士因为自己的麻痹大意多支付了近3000元的违约金。
据了解,借款合同中,银行对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借款人却往往忽视该部分条款规定。最为常见的情形是晚于到期还款日归还借款本息,此时,银行通常将该笔款项直接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中划走,或对借款人加收罚息,无形中增加了借款人还贷成本。此外,银行普遍规定借款人连续或累计一定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剩余本息。
因此,法官提示,借款人应仔细研读合同条款,明确履约条件和期限,适当时可将闲散资金提前存入还款账户,避免因粗心大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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