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未事先约定的,如何处理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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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与刘某口头约定,刘某租赁王某的店面,因前一任承租者还有1个月的租期,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再详谈具体的租赁细节并签订租赁协议,为保证双方到时能签订租赁合同,刘某当场向王某交纳定金1000元。但一个月后,双方在商谈店面租金时,无法达成一致,以致合同未能签订。刘某要王某双倍返还定金,王某则拒绝返还。
【分歧】
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刘某已交纳的定金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并未拒绝将店面出租给刘某,现刘某不想租赁王某店面,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和刘某均未违约,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过错不可归责任何一方,因此,王某应将定金1000元返还刘某。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定金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又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本案王某和刘某为保证事后双方能订立租赁合同,而由刘某向王某交纳的定金1000元,就属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以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双方并非拒绝订立主合同,只是店面租金无法达成一致。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出现,源于双方口头约定的不明,其过错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双方均无违约的情形。而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因此,刘某所主张的定金双倍返还和王某拒不返还定金均无法律依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违约,定金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笔者认为,该解释虽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但也充分体现出最高院在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违约的情形下,定金应如何处理的价值取向,对于其他民事纠纷的审判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就本案而言,导致王某和刘某租赁合同最终未能签订的过错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因此,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基于公平角度而言,王某应当将定金1000元返还给刘某。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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