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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返还财产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9 13:01:49 人浏览

导读: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处理无效合同的时不应以无效合同的条款为依据。虽然无效合同亦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若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他们之间的承诺不应受法律保护。无效民事行为下的财产给付是一种无效给付,不发生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处理无效合同的时不应以无效合同的条款为依据。虽然无效合同亦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若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他们之间的承诺不应受法律保护。无效民事行为下的财产给付是一种无效给付,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权利人基于物权的支配效力而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首先是一种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结合本案我们来做一下分析,首先,原告是否有权主张管理费。按照原、被告之间的协议,被告应支付杂志社管理费,而且被告也实际上使用了原告的刊号发行了刊物,按照情理,被告不应无偿使用杂志社的刊号收益,其应支付相应的管理费。但是,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出售、出租本单位的刊号,原告明知有此规定还把刊号给被告使用并收取管理费,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因此,原告买卖刊号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其无权主张管理费。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首先是一种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原告对其无权主张的管理费请求被告予以返还,法院不应支持。其次,原告是否有权请求返还其印章。返还财产的目的在于使双方当事人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

三、处理无效合同的返还限制。处理无效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返还财产,但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返还财产的范围都没有加以规定,因此,实践当中适用返还财产原则处理无效合同时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无效借款合同的财产返还范围问题,出借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利息,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借方只能要求返还本金,对其实际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追缴。对出借方约定取得而实际并未取得的利息,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应从借款方直接收缴的处理办法。从无效借款合同的处理当中可以看出,出借方对约定取得而未取得的利息无权要求返还,而只能要求返还本金。因此,无效合同中请求返还财产的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

许多国家对违反强制性规范和违反公序良俗的给付在立法上都予以返还限制。意大利民法明文规定违背善良风俗的给付不得索回;法国民法判例中也屡有所见,例如,在双方明知的情况下,购买用于开设妓院的房屋并已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无权要求对方返还价款,出卖方也无权重新获取对出卖物的支配权。但是,返还限制并不意味着双方由此获得行为利益,而应使用追缴财产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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