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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6 22:45:56 人浏览

导读:

现在大家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为了让自己的家庭受到保障,一般都会购买商业保险,保险也分了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就是车险和财产险了,我们在购买保险时都会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签订合同,但是保险合同终归是有终止的那一天,那么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几种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现在大家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为了让自己的家庭受到保障,一般都会购买商业保险,保险也分了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就是车险和财产险了,我们在购买保险时都会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签订合同,但是保险合同终归是有终止的那一天,那么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几种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

  1、自然终止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即续保。但是,这里所指的续保并不意味着保险期限的延长或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另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签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就比如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标的本身的状态及面临的风险已经有所变化,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保险合同终止权。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5、因解除而终止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二、保险合同解除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指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溯及力。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对以下情形不具有溯及力: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保险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1、协商和解

  在争议发生後,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後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

  3、诉讼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投保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但是保险人却没有这个权利,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仔细查看注意事项,并严格遵守合约内容,在发生纠纷以后也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解决问题。以上就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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