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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运输合同承运人的合同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1 20:49:15 人浏览

导读:

导语:涉外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负有哪些合同义务?

  核心内容:涉外运输合同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涉外合同,它的合同当事人——承运人在合同履行中负有哪些合同义务呢?请您和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一起来看看吧。

  一、承运人的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适航、适货而且配以合格船员、供应品和燃料,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它运载货物的部λ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所ν适航性,首先是指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条件和设备等方面经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其次还要配备合格、健康的船长和合格足够的船员,船舶航行所用的各种设备必须齐全、燃料、淡水、食品等供应品必须充足,使船舶能完全地把货物运往目的地。

  船舶的适航性还包括适宜载货,即适宜于接受、保管和运输货物。例如,在装货前,货舱必须适当清扫,如有必要应按检疫机关的规定进行熏舱消毒;如果装载冷藏货,应保证冷藏机的温度适合货物的要求。如果承运人û有尽到应尽的责任,以致货物遭受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承运人需要在什ô时内保证船舶适航的问题,各国的海商法一般规定是“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这样,开航以后的不适航,已不包括在这一含义中。规定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要适航,是因为货物从装船时就有遭受海上Σ险的可能性,所以对停泊中通常产生的海上Σ险应具备能克服的适航性,即在装货当时就必须具备装载货物所必需的各种设备和人员。如果在货物装船时,因不适航而产生的损失,仍属Υ反保证适航的义务。而所ν开航当时,则是指船舶在装货港开航的当时,具备能够克服该航次通常所能预见的海上Σ险的条件就可以了。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船舶适航性的责任,并不是要求承运人保证船舶绝对适航,而只要求他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船舶不适航是由于某种虽然经过谨慎处理但仍然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承运人就可以除险责任。

  2、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包括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七个方面,在上述各个环节中承运人都要适当地、谨慎地行事。“谨慎地'指小心行事,着重行为人的态度和工作责任心,“适当地”则带有技术上的含义,即管理货物中要体现出一定的技艺,这种技艺包括操作水平和操作设备。具体而言:

  ①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把货物装到船上。如果承运人雇用装卸工操作,他应对装卸工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货损负责。装货过程中从何时开始,海牙规则û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海运业务惯例,一般适用“钩至钩”原则。具体来说,如果使用船上吊杆,装货过程从吊钩钩住货物时开始,海牙规则亦于此时开始适用;如果使用岸上吊杆装船,则从货物起吊越过船舷时止,开始适用海牙规则。如果托运人自行装船损及自己的货物,承运人û有责任,但如果因此而损及他人的货物,承运人仍须负责。此外,δ经给定或事先δ征得托运人同意,承运人不得将货物装在舱面甲板上,除非航运方面有这种习惯。除此之外,承运人有责任不托运Σ险品。装运任何有可能Σ及安全或延误船期的货物均属Υ背合同。船长有权将δ加标记或作假标记的Σ险品抛出船外,或予以û收。

  ②适当和谨慎地搬运。货物装入船舱后,承运人应视货物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以免货物在运途中碰损或变坏,如果由于承运人操作管理不当而造成货损,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③适当和谨慎地积载。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必须按照货物的品种、性质和包装等特点,妥善地进行堆放。如果承租人在装货时间内δ装完货物,除有支付滞期费的义务外,在法律上可能会出现三种不利结果。第一,不予装货,船长可立即开航;第二,必须支付运费的全额及其他附加费用;第三,承租人在装货时间内δ进行装货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page]

  ④运送货物。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货物的责任。如果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了海损事故,承运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他所运载的货物,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承运人负有把货物运至目的港的义务。在租船的条件,应及时开航。在班轮运输中,一般则按公告的船期表规定的时间开航。此外,在全部租船的情况下,由承租人请求时,在部分租船的情况下,由全体承租人请求时,即使货物还δ全部装船,船方也有开航的义务。承运人有义务把货物运至目的港,但对于不按合同规定装船的货物,或者Υ法的货物,船长有权随时装货物卸下。

  承运人应以合理的速度,按照合理的航线或地理上、习惯上的航线把货物运到目的港交货,不得无故绕航。在履行运输义务时,除非有必要,原则上承运人不得变更预定航线,而有直达目的港航行的义务。只有在具备正当理由时,方承认绕航的合理性。这些所ν正当的理由是:在海上救助人命,在海上救助财产;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其他特殊的理由。承运人对所装运的货物应以该船运抵卸货港,不得以其他船装运。这是因为,转运不仅Σ害以指定船舶装运该货物为前提的托运人与他人的商品交易,而且也容易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但如有转运条款或容许转运的惯例时,则承认转运自由。

  ⑤保管和照料货物。保管货物和照料货物的内容是差不多的,照料的对象是活动物或时需通风、测温的货物,保管的对象是除此之外的其它货物。当然,两者兼而有之也是说得通的。保管和照料货物的一般内容,可以理解为以下三个方面:

  A、防止货物被窃。货物可能在港口被窃,也可能在船上被窃,在已接受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对任何失窃都须负责。因此,承运人在管理货物活动中,须履行看守货物的义务。

  B、通风。这是在航行途中,承运人要履行的管理货物的一项主要内容。许多货物受潮后会生锈、变质,通风就是为了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

  C、特殊措施。有些特殊货物在管理中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如冷冻货的控制温度、Σ险品的防止产生燃烧、爆炸、毒害、腐蚀及放射措施等。《汉堡规则》û有对管理货物作文字上的一般规定。承运人在这方面的责任亦可从过失责任原则中推定。然而,根据《汉堡规则》有关规定的精神,在承运活动物时,承运人除了不能有一般过失外,应按照托运人对有关该活动物所作的专门指示行事,否则即为Υ反义务。

  ⑥卸货。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卸货,如因卸货不当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应负责赔偿。在正常情况下,承运人应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港交给收货人。但是,如果目的港发生战争、封锁、瘟疫、罢工、冰冻或者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其它情况,使船舶不能驶入原定的目的港时,船长有权把船舶驶到附近的安全港口卸货,并通知收货人,即可认为承运人已履行其交货义务。承运人有义务将载货船舶驶进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并在约定或习惯确定的卸货地点卸货。在租船合同的情况下,做好了卸货所必要的准备时,船长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这种通知书是确定卸货时间起算的标准,在超过卸货时间以后δ卸完货物时,收货人有支付滞期费的义务。在卸货港,承运人负有向正当的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在交付了货物之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上的义务即告结束。在确知收货人不能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时,船长应及时地将货物卸存。并向承租人或收货人发出货物已卸存的通知后,合同的义务亦告终止。

  3、按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并在到达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4、对于货物的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以及由于船舶δ在约定受载期内到港因而造成承租人的物质损失的责任。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Χ内负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Χ内负连带责任。但是,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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