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改进措施
导读: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存在一定问题,那么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有哪些改进措施,接下了从合同的成立和合同中默示的法律选择以及管辖权的选择三方面来分析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改进措施:
关于涉外合同的成立,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应该依合同成立的准据法确定,并且不得违反法院地国家的强行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分开的,只要符合了依冲突规范确定的合同成立的准据法,合同就成立,但生效要符合法院地国家的强行法律规定,这与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分离的观点是一致的。这一点应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如果不明确,很可能在法院的审判中,法官仍会以本国法律去判断涉外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
对于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默示的法律选择,只要能认定它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应该承认这种选择的有效性,不能仅以法官可能有偏见而否定当事人默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权利。如果说法官有偏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官都可能存在这种倾向,任何法律规定都是要靠人去裁判,这是难以避免的。积极的作法是对默示的法律选择作出限制,一般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最大体现,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一步明确或证明当事人的选择。因此,本人拟将其整体表述为: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由合同条款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合理确定地表明。
对于管辖权的选择问题,我国因法律规定的欠缺,以及当事人在争取管辖权上显示的法律意识淡泊,减少了在我国诉讼和仲裁的机会,从而在涉外合同纠纷中限制了我国法律的适用,不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应在法律中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不改变立法,也可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允许当事人提出类似“被动宣示”、禁止对方当事人在外国起诉等诉讼请求,并对《仲裁法》第16条“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出广义的解释,尽量尊重当事人的仲裁选择,维护仲裁的有效性。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一国审判适用另一国法律实在不是一个好的办法。因此,当事人要提高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并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为管辖地法;而为了避免谈判及执行中的困难,涉外仲裁是当事人最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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