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知识 > 融资租赁合同知识 > 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归类

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归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2 19:20:45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1、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的2、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3、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

  哪些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合同?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融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的

  2、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3、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4、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5、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融资租赁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由当人各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纽舰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