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交易中所有权的行使
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权,它的客体是财产,它的内容是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权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支配权。所有权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为其完整的内容。除法律规定的以外,这种支配权应当是不受限制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标的物的命运。融资租赁合同之债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以所有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出租人始终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它不需要承租人及他人的协助就能解决。
但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是处于不完整状态的,也就是说,租赁物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不是同时集中于一个主体手中的,它存在着分离。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不是所有权。但这种分离并不影响所有权人,即出租人行使权利。在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在承租人最终行使购买选择权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这一权利使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以下义务:
1.保管、保养租赁物,使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赠与、迁离、重大改造、甩作投资等。
3.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了合同规定的价款后,即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一权利并非来自融资租赁合同,而是来自买卖合同,因此该项权利可以对抗包括承租人在内的一切人,当然也包括对抗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和承租人破产时的破产清算人。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列入承租人的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当然,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也负有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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