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导读:
一个人有各种各样的特征,才构成了一个特别的个体。法律上也是这样的,有些法律知识是有其自身的独特的特征的,是有些法律独有的,而其他的法律就不一定存在这样的特征了。我想大家可以了解一下,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一)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买供任何这种使用;
(二)经由拍卖的销售;
(三)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四)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五)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六)电力的销售。
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若了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呈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时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这特定情况下,憎爱人对于出卖人所将会的标的物,虽可作了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银牌围标不的物的义务。该项义务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要是关于买卖的,我想很多人都有必要了解和知道。因为生活中我们离不开买卖,生活在买卖的过程中,才让我们获得了生活中的必需品。如果还有什么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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