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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0 14:03:40 人浏览

导读:

由于现在经济的发展,对于人们的经济财产又加一步的进行了细化,类似于动产与不动产这样。很多人对于动产都不是很了解,有其是动产的买卖合同诉讼。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动产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

  由于现在经济的发展,对于人们的经济财产又加一步的进行了细化,类似于动产与不动产这样。很多人对于动产都不是很了解,有其是动产的买卖合同诉讼。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动产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

  一、动产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动产抵押目的

  设立动产抵押的目的在于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需求,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目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泛,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动产。将这些财物设定抵押而非质押的话,有时会得到更大的效益。比如工厂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以担保其债务,假如没有动产抵押制度的话,那银行就只能保有那些机器设备,不仅创造不了价值,而且银行因为保管而要花费不少的精力和金钱、工厂也只能坐在那望器生叹。这样严重浪费了资源,不利于经济发展和违反物尽其用的准则。所以有了动产抵押制度的话,银行和工厂都能得益,也充分利用了资源。还有很多例子,如出租车司机把出租车抵押给银行、运输公司把自有的火车抵押给银行,这样做对双方都有益,这就是动产抵押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利用物的价值。

  三、动产抵押范围

  中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也就是说中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一)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像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三)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动产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的全部内容。纠纷的解决其实不只有诉讼的方式,有时候采取仲裁或者是调解的方式也能解决问题。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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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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