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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9 19:00:59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在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经常可以看到标的物这样的名词,有些人不是很理解。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什么?...

  我们在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经常可以看到标的物这样的名词,有些人不是很理解。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合同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什么?标的物界定条款合同的理想模型是怎样的?标的物的基本分类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合同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什么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

  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

  标的和标的物不是永远共存,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但不一定有标的物 。

  在劳务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劳务合同中,没有标的物 。

  二、标的物界定条款合同的理想模型

  1、控制标的物性能

  对于买方来说,其交易的目的就是用更少的代价获得性能更高的标的物,也就是追求更高的性价比。因此如何控制标的物的性能,是买方合同控制的首要目标。

  合同标的分为产品和服务,产品又分为标准化产品和非标准化产品。而不同类型的合同标的其性能控制方式完全不同。标准化产品只要明确其生产者、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生产日期,以及验收标准等即可以使标的物的性能得到固定。而非标准化的产品,则还需要明确设计方案、工艺流程、用料等,才能有效控制非标准化产品的性能。如果标的物为服务时,其性能的控制通常是对人的控制,即对实际提供服务的具体人员的控制。在标的物为服务的合同中,通常需要指定具体提供服务的团队和具体人员,因为甲方是基于对该指定人员的服务水准的信赖而缔结合同,因此只要该等指定的人员发生变动,甲方则有权解除合同

  2、掌握标的物数量调整权

  标的物的范围不仅包括单位标的物的性能,还包括数量,因为数量决定合同总价款、合同履行周期甚至整个项目的进展,因此买方对标的物数量的控制对整个合同履行也同样重要。

  在合同签订时,标的物的数量通常仅基于计划,而甲方实际需要的标的物数量通常会有所变化,或增多或减少。如果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超出实际需要时,则会造成资源浪费;相反如果合同约定的数量不足时,则会影响合同履行周期甚至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度。

  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标的物的数量,而实际需求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则买方有面临违约或额外增加费用的风险。因此对甲方较为理想的作法,就是允许买方对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数量进行一定的调整,而不视为违约行为。

  换而言之,就是由买方掌握标的物数量的调整权。

  3、标的物为标准化产品的情形

  甲方有权依据项目需要,增减约定货物的数量,出现此种形式,不视为甲方构成违约,但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期限届满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4、标的物为非标准化产品的情形

  乙方必须按约定的材料、流程和工艺,加工制作合同约定的货物,并保证实际交付甲方的货物其质量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且能够满足甲方的使用需要。

  三、标的物的基本分类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文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综上所述,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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