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车库后毁约 法院判卖方双倍返还
导读:
出卖方将无权处分的车库卖与他人,买受方在交了钱款后,卖主却未能如约交付车库。无奈之下,买受人将出卖人诉至法院。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包某双倍返还原告于某购买车库款项86000元。
2013年3月19日,原告于某与被告包某签订了一份车库买卖协议书,被告将自己购买的某开发商所有的面积为10.26平方米车库以总价款43000元价格卖给原告,原告分两次付清了全部款项,同时双方约定2013年底交付。被告收到房款后,并未按约定履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经双方协商于2013年12月20日再次达成协议,约定在2014年3月15日之前一定将车库交付给原告,否则按现在车库交易金额的双倍赔偿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所有的损失。《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仍未将涉案车库交付给原告。另获知被告包某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纠纷,包某根本未取得该车库的所有权,无法将该车库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包某履行《协议》的相关约定,双倍返还购买车库款项86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19日所签订的买卖协议,因被告包某未取得涉案车库的所有权,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确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该买卖合同签订至今,被告也未取得合同中所涉及的车库的所有权,同时所有权人某开发商对此也拒绝追认,故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应按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又签订一份协议,应认定为对前面买卖协议的补充规定,该协议的内容主要是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双倍返还购置款860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标题:出卖车库后欲毁约 法院判卖方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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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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