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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19:03:4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从先履行抗辩权案例里面,B公司收到总价百分之三十的合同款后开始排产,而A公司认为排产期确定后告知B公司,所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

  核心内容:从先履行抗辩权案例里面,B公司收到总价百分之三十的合同款后开始排产,而A公司认为排产期确定后告知B公司,所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案例。

  【案情】

  2010年7月2日,北海A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广西南宁B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销售合同》,约定:1、A公司向B公司购买电梯两台;2、付款条件:A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B公司支付L1#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30%款项及L2#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5%款项,两项合计99900元作为合同排产款(其中合同总价款5%款项即28650元作为合同定金),结算时排产款转为合同货款,B公司将在收到此款项后向C电梯有限公司开始先排产L1#电梯;3、A公司根据工程进展,在L2#电梯开始排产前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L2#电梯设备合同价25%的款项即72000元。B公司将在收到此笔款项后向C电梯公司排产L2#电梯。如遇A公司付款延迟,则B公司交货相应顺延;5、B公司收到相当于每台排产设备总价百分之三十的合同款后,开始排产;6、违约和赔偿:①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立即生效,B公司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A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则不得要求B公司退还所付合同款项,如B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双倍返还A公司所付定金并退回A公司已付款项;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A公司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的0.2%,此项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如果逾期付款超过10周,则B公司有权视A公司为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A公司截至2010年10月11日向B公司付款合计为299400元,其中为L1#电梯的全款即285000元,L2#电梯款14400元。至今A公司没有全部支付L2#电梯设备款,B公司也没有为A公司安装L2#电梯。B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2、A公司已经支付的L2#电梯款14400元归B公司所有;3、A公司支付B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86400元。原告起诉时,被告A公司已另行购买安装了L2#号电梯。

  被告A公司辩称:L2#电梯余款须待排产期确定后,A公司才有继续支付的义务;B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通知L2#电梯排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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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B公司)收到相当于每台排产设备总价百分之三十的合同款后,开始排产。因此排产期应由被告A公司确定后告知原告B公司,被告A公司的先履行抗辩不成立。此外,被告A公司根据工程进展,已经另行将电梯安装完毕,应视为A公司已经确定排产期,却未依约向B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且截至起诉时逾期付款已超过10周,则依据合同约定可视为A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据合同关于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如A公司(A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则不得要求B公司(B公司)退还所付合同款项。因此,原告诉讼请求“A公司已经支付的L2#电梯款14400元归B公司所有”应予支持。

  依据合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延误部分金额每周0.2%计算,对“A公司支付B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864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评析】

  一、先履行抗辩权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A公司以B公司负有通知A公司排产期的在先义务为由,提出抗辩,认为B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而不得要求A公司履行后续的付款义务。但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的前提是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且提出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必须是义务在后的一方。而在本案中,合同约定B公司收到L2#电梯款项的30%后才开始排产,因而支付货款义务在先,故A公司是义务在先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二、违约金和定金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也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违约金条款包括两条,一是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二是星湖公司若迟延支付货款,按延误部分金额每周0.2%计算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那么这三种赔偿金是否能同时主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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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而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只能择一适用。而对两种违约金条款,因原告诉讼请求中只包括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依据“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只对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问题进行审理。

  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本案中A公司对L2#电梯不仅迟延支付货款,且另行购买安装了L2#号电梯,使得双方合同中关于L2#电梯的约定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条件,即“当事人一方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由于原告B公司是基于合同关于“逾期付款超过10周,则B公司有权视A公司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约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只就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的问题进行审理,最后基于约定解除权,判令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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