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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0 23:54:50 人浏览

导读:

在日常交易往来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合同的签订问题,而合同在签订的同时,也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应,但是有时会出现一些合同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怎样?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在日常交易往来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合同的签订问题,而合同在签订的同时,也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应,但是有时会出现一些合同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怎样?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怎样

  在一个理想型的合作中,除了拥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表达合同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之外,还需要双方当事人认真切实履行约定义务,对于这点,我国相关法律提出了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其含义是:

  首先是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约定的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其次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综上,根据实际履行原则,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履行者应当全面的、诚实信用的、公平合理的履行合同义务。

  二、约定地点与实际履行地发生冲突怎么办

  《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比如网络交易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规定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补充规定,据此可知,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2、网络购物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签订有协议,应遵守协议。尽管协议管辖优先适用,但根据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某网购用户必须先注册才能下单购物,如果注册时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即使用户协议中注明了“有关争议,应提交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但因网站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买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怎么处理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超过合同履行期限的,合同就会失效,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的,就会构成合同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怎样的内容,由此可知,实际履行原则是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履行者应当全面的、诚实信用的、公平合理的履行合同义务。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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