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不履行的解读
导读:
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此为因实际违约解除合同。合同法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虽允许当事人在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将发生重大困难时解除合同,但对解除严格限制。依此规定,一方实际违约,对方仅在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违约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指的“根本违约”时,方可解除合同。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经济目的。而所谓经济目的,无外乎获得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合同的交换价值既可因合同履行而实现,也可以因合同解除、赔偿损失而实现,因此,“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的是根本不能实现获得使用价值的目的。合同法的不履行包括完全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不履行。完全不履行时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债权人期待从履行合同中获得使用价值的目的将完全落空,因此,完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然,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对方也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
不适当履行即履行有瑕疵,亦称瑕疵给付。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采取降价、修补或其他办法予以补救,只有在瑕疵严重、致使对方期待的使用价值不能获得,才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发电厂采购的发电用煤未达合同约定的等级,但并不影响燃烧发电,则在供方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因等级不足所造成的损失的前提下,可不支持发电厂解除合同的请求。但如该煤料等级过低,根本无法用于发电,则应允许发电厂解除合同,返还煤炭。
部分不履行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如债务人可以补足履行不足的部分,在此种部分履行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在确定部分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考虑如下两层因素:一是违约部分的价款、金额或服务与整个合同价金或服务之间的比例。例如,出卖人应交付800千克桔子,却只交付50千克,未交付部分的量很大,应构成根本违约。二是违约部分与合同目标实现的关系。如出卖人部分履行未给买受人造成重大损害,则不构成根本违约。但是,违约若直接妨碍合同目标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大,也应认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在成套设备买卖中,某一部件或配件的减少,可能导致整个机器设备难以运转;再如,由于合同规定的各批交货义务是相互依存的,违反某一批交货义务就不能达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对某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则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因此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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