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不明,法律适用有冲突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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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规定,在审理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而还款期限无法查明的合同欠款纠纷案件时,债权人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时,即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又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据此条规定,上述案件的诉讼时效就应当从债权人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起算。
前者诉讼时效的起算属不定时间,而后者是确定时间,审判人员在适用法律时会无所适从;而且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还款期限不明,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多年争执不休的问题,如果按以上两个条文执行,会加剧此问题的争议。不仅如此,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还涉及到买受人迟延履行支付价金义务的起算点等诸多法律问题。虽然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但其是关于对无名合同处理的规定,其中是否含有“分则中有明文规定的,首先适用分则的规定”之意尚不明确。如果不用司法解释对以上问题加以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很可能会造成对同一纠纷的处理因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出现不同的结果,有失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以上两个条文容易产生的问题尽快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方便于审判实践。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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