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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7 01:47:40 人浏览

导读:

主要是行政处理和民事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活动是每一名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用人单位不能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条件,劳动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
主要是行政处理和民事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参加工会活动是每一名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用人单位不能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条件,劳动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了上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以种种借口,因参加工会活动而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照工会法的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的职责,这样就使得工会主席、副主席等基层工会干部会有时在维护职工利益时与企业处于矛盾上,有的可能遭到打击报复。在实践中,有的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被调离、撤职,有的被扣发工资,有的被解除劳动合同。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会干部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法律应当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履行好职责提供法律保护。工会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对违反此条规定,擅自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page]
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因此,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应当指出,劳动部门并不是执行一部劳动法,国家所有的法律赋予劳动部门的职责,劳动行政部门都要执行。工会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也必须执行。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责令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种应得的报酬。
如果职工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又找到了其他工作,或者本人不愿意再回到原来的用人单位工作,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责令用人单位给予职工本人在本企业所得年收入二倍的赔偿的方式,来补偿职工由于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到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这里规定的“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是一种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指出,给予了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不意味着按照劳动法规定应当给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就免除了。换句话说,一是要给予职工按照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外,还要再增加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这是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赔偿。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工会干部,除了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外,还可以依据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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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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