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履行家装合同后 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导读:
张某与某家庭装潢公司签订了一份家装合同,由装潢公司承包张某三室一厅的室内装修,约定施工期限自2004年 7月1日起至9月20日止,总价款为12万元,7月10日前付5万元、8月10日前付5万元,余款验收结清。签约后装潢公司在张某7月8日预付5万元工程款后次日才进场施工,7月25日开始停工,张某多次找装潢公司负责人交涉,到了8 月18日,装潢公司却告知张某,因其第二期工程款未付要继续停工。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涉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约抗辩权有三种情况:一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二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三是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赋予履行义务一方在法定事由下可中止履行合同的不安抗辩权,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家装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当一方未履行之前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享有拒绝履行抗辩权的性质属后履行抗辩权。符合后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1、必须是双务合同(装潢合同即为双务合同)。2、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或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自行约定,或是交易习惯约定俗成。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具备上述条件,就发生后履行抗辩权。本案中,家装公司先未按期履行进场施工义务,中途又擅自停工,违反了先履行连续施工义务,张某依法享有后履行抗辩权,有权拒付约定的第二笔工程款,家装公司如不继续履行施工义务,张某可以要求解除双方的家装合同,并要求家装公司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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