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导读:
核心内容: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是什么?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担保法中留置一章,共七条,合同法也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而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留置权的规定也不太相同。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留置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物权法之前的一些法律已经对留置权做了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专设“留置”一章,共七条。其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也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
[page]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留置权的规定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有关留置权的规定差异颇大。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形成了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不同的留置权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则别具一格。
1、债权留置权。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采取债权留置权制度。留置权只是债权效力的延伸,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已占有的债务人之物有拒绝给付的权利,但没有直接支配的权利。
2、物权留置权。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留置权是债权人为担保债务获得清偿而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一种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在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留置权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两项效力;但在日本,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两项效力。
3、英美法上的留置权。英美法上的留置权种类繁多,共有三十多种,主要包括普通法上的留置权、衡平法上的留置权和海上留置权。普通法上的留置权以物的占有为条件,又称占有的留置权,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物权留置权;后两种留置权则不以物的占有为必要。
大家都在关注:
■ 如何取得留置权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解释】本条是关于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消灭的原因】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解释】本条是关于留置权消灭
核心提示: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构成要件主要有须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届清偿期等,下面就由法律快
租赁合同纠纷可以要求违约金,一般不能要求租赁利息,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涉及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
订立租赁合同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可以转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让。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可以转租、或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可以出租给第三人。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符合双方
赠与合同发生效力满足下列条件可以撤销: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撤销权一
手写协议书需满足协议双方自愿订立该协议、协议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协议书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牵涉到第三方的利益,经双方签字,该财产协议书就具有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在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且非公证、慈善等赠与情形的,那么便可以随时撤销。如果赠与财产完成了交付,需要法定事由,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