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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体合同的范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8 01:16:47 人浏览

导读: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公司集体合同的范文,欢迎浏览。《公司集体合同》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南省进津建筑业企业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生活、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公司集体合同的范文,欢迎浏览。

  《     公司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南省进津建筑业企业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生活、劳动条件的逐步改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2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对公司和员工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
  第3条 公司工会是全体员工合法利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全面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4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益,公司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要有工会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工会意见。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均应以本合同为基础,并征得工会和职代会同意。
  第5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6条 员工是公司的主题,是企业的主人翁。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其他形式参加公司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就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问题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
  第7条 企业员工通过职工大会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工会和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权力。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8条 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津。贴、补贴
  第9条 工会每年年初根据上年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费用价
格指数,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水平。
  第10条 员工工资的总体水平随企业效益的增减而浮动。
    年度各企业在岗人员人均收入   元以上。
  第11条 企业按月支付给员工工资。
  第12条 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各企业 年度最低工资为每月 元。
  第13条 各企业根据当月生产、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员工工作实绩,确定奖金标准,奖金以货币形式支付。
  第14条 员工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即依法参加社会实践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15条 各企业执行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制度,根据企业实际,实行弹性工作制。
  第16条 各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及员工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17条 每年的设备维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必须加班加点的,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十六条限制,员工应服从安排。
  第18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企业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19条 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具备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20条 各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公益金,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使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业,应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21条 各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保险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22条 各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和做好特殊工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23条 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工作。坚持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和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
  第24条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员每年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第25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26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27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夏季采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
  第28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正确使用。
  第29条 各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六章 女员工的特殊保护
  第30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对女员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做好女工经、孕、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第31条 哺乳期的女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满后,本人提出复工申请,企业应及时予以安排工作岗位。
  第32条 企业为女工每年进行妇科检查。
  第33条 各企业坚持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凡适合女员工的岗位优先安排女员工。
  第34条 女员工特殊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人员,企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给予被害女工经济赔偿。
  第七章 技能培训
  第35条 企业方应当有计划的对在职员工进行技术等级培训,适应性培训和继续教育。对新招聘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对从事特殊行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资格;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按需要对下岗员工进行转岗培训。员工在培训期间,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36条 企业鼓励员工通过自学,提高自身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对经过自学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中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37条 工会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教育,开展岗位培训和劳动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八章 劳动合同和劳动管理
  第38条 各企业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员工依法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低于本合同规定。
  第39条 工会帮助和指导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和企业都有责任告知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帮助教育员工明确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合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40条 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41条 员工无过错,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若本人提出续订合同,工会可以帮助协调。企业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一般应考虑同意续订。
  第42条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定裁减人员的,按《劳动法》《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规定》程序执行。
  第43条 企业厂长对企业生产经营负有全面责任。员工应服从领导,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44条 企业依法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并依据劳动纪律奖惩制度对员工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45条 企业对员工作出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决定时,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并事先通知工会。
  第九章 合作和监督
  第46条 双方为促进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有效的合作。
  企业领导和工会主席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就涉及员工整体利益重大事宜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随时约见,双方遵守联席会议所作出的决定。
  第47条 每季度由工会召开一次由各方面员工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员工对企业生产发展、员工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企业领导层转达。
  第48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企业方代表、工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检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并有针对性地协调相应措施。
  第49条 建立每半年一次的定期协调制度。重大问题双方代表一方提议,并征得另一方同意,可随时进行协商。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50条 在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变化,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双方代表在七日内进行协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内容。
  第51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
  (一) 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 签约时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撤销的;
  (三)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导致
  合同无法履行;
  (四) 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必须变更的。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形成新的决议,报告职工代表会议后,应在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52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终止。
  (一) 企业被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
  (二) 工会被依法解散;
  (三) 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诉讼,经劳动仲裁争议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 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要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 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应在七日内向审核本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书。
  第十一章 履行合同中的争议处理
  第53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作,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协商解决,不得采取任何过激行为。协商不成的,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54条 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第55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协商,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或在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采取过激行为,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56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正确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任何一个企业违反合同,必须承担责任。
  企业违反本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影响和损失。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57条 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新合同方案,新合同未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58条 本合同经各企业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盖章、签字。
  第59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60条 本合同正本六份,副本两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本每个企业各执一份,上一级工会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一份,副本报送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61条 本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七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62条 各企业的工资集体协议书作为本集体合同的附件协商产生,以后每年协商一次。

  企业方      工会方
    公司     河南省进津建筑业企业工会联合会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1盖章     企业2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3盖章     企业4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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