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社保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导读:
仲裁结果:
1、 公司补发了曾先生所拖欠的公司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2、 确认了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
3、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予以支持。(此案例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容后讨论)
律师评点:
1、 公司不给员工上社保,员工可以向公司行使单方即时生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此权利的依据为《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又包括三种具体情形:(1)根本就没有给员工上社保;(2)给员工上了社保,但是没有上全,比如只上了养老和失业,而没有上工伤与医疗;(3)给员工上了社保,也上全了,但是缴费基数不足,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缴费水平给缴纳社保。单位有以上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员工都可以随时向单位提出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就是单位没有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所以员工才向单位提出解除的。此解除权于法于理皆有依据,仲裁机关予以支持也证明了此解除权利的行使合法性。
2、不给员工上保险,为什么员工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合同呢?
实际上也就是说,为什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做出这样的规定呢?
我认为,在此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只所以规定单位不上社保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其基本原因在于,社会保险虽然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障措施,但是实际上此保险的最后受益人为员工,其性质类似于劳动报酬。只是这种报酬与正常工资的区别在于不是即时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而是缴纳到了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进行监管,待劳动者退休之后才能享受到。
既然社会保险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而且又是国家所强制推行的,那么就有特殊予以保护的必要。由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基于此,〈〈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做出这样的规定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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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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