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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21:20:35 人浏览

导读:

按照我国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一些合同是可以进行撤销的,那么具体是哪些情形下的合同可以撤销呢。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可撤销的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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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撤销的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总则》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不是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签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欺骗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

  (1)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2)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这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强制的法律规范,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相对应,强制性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性规范规定了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合同无论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合同法》为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之行使并非没有时间限制,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当事人于法定期间内未曾行使,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得以存在撤销事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观各国立法例,均对撤销权之行使做出了时间限制,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的,则消灭其撤销权,但依各国不同之情况,其行使期间规定亦不尽相同。

  如日本民法第126条:撤销权自可以追认时起,五年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依我国合同法之55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第2款,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此处,民通意见与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起算点产生分歧,由于合同法较之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且其对于撤销事由的规定内涵要广于民法通则,从实践的角度观之亦利于保护当事人,故而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合同法规定之期间起算点。据此可见,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且不得中止、中断,也不得延长,是除斥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如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1年不行使,则该可撤销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然合同法之规定对撤销事由未作细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对撤销权人保护不利,例如一方当事人被胁迫,在得知胁迫事由之后依然受到胁迫,试问其如何及时行使撤销权?上述之规定对此种请况考虑实属不周,故笔者认为受欺诈与受胁迫之情形当区分开来,分别规定起算时间方为合理。如德国民法典第123条第2款规定,“在被欺诈的情况下,撤销期限自撤销权人发现欺诈之时起开始计算,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撤销期限自胁迫终止之日开始计算”。我国台湾“民法”第93条也规定,被欺诈或被胁迫之撤销,“应于发见欺诈或胁迫终止后,1年内为之”。

  比较而言,此种立法规定,利于保障合同撤销权人有充分之时间实际行使撤销权。除此以外,如果当事人于合同成立之后一直不知道或者不能得知撤销事由,一直未曾行使撤销权,那么合同就将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合同撤销权之行使规定一个最长时间限制。如日本民法第126条:自行为时起,经过二十年时,亦同。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条对欺诈、胁迫情形下的撤销权之行使,在规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后,又规定了一个最长期限条款,即“自意思表示后,经过十年,不得撤销”。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亦应规定一个最长期限,具体的期限可结合实际考究,这样在给予当事人知悉撤销事由充分时间的同时也不会使得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交易秩序的稳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可撤销的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的全部内容。要进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的话,最重要的是要在规定的撤销期间内行使。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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