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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居间合同后还可以再议价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4 00:17:28 人浏览

导读:

[导读]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

  今年7月,市民张先生通过哈市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哈市道里区的二手房,后与卖方、中介公司签署了《房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hetong)》,合同(hetong)中约定:在签订协议后十日内与卖方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卖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定金不予退还。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张先生以房产建成年份是1991年,年限较长为由要求卖方降价2万元,否则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次协商,卖方坚持按照《房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房价进行交易。而张先生认为讲价属于自己的权利,拒不履行合同。

  律师解答:律师认为,居间合同中对于房屋交易价格已进行明确的约定,关于房屋交易价格,双方已达成一致。由于买方在签订居间合同后要求降低房价,导致双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承担居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张先生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签署本协议后十日内与卖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如卖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定金不予退还。"因此,根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张先生所交纳的定金应为立约定金,张先生在签订完居间合同后已对房屋购买价格与卖方达成一致,签订买卖合同时再要求业主降价,属于张先生违约,张先生理应承担居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准备购房的市民,在买卖房产时要慎重做出选择,一旦选择并签订相关合同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确因市场原因导致买卖价格出现变化,可与卖方或买方进行协商议价,但若买方或卖方不同意降价,则仍需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存在损失已支付定金或双倍赔偿定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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