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析房产中介合同纠纷
导读:
邢先生通过网上发布的对郑州市中原区赵庄街95号院房屋的卖房信息,原告既未事先取得该套房屋的中介权,在带领被告查看房屋后,也未获得邢先生对其中介权的追认,因此,原告对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赵庄街95号院房屋没有中介权,无权根据房屋委托代购协议的约定限制被告的选择权,更无权获得违约金。况且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是非独家代理的合同,在原告不能履行居间义务时,被告另寻其他中介公司提供服务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之举,并不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赔偿的调查费用90元是其为提起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用,不是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要求被告承担该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第4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第1款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郑州家美公司要求被告秦兰英支付佣金1700元、违约金3400元、调查费用9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郑州家美公司负担。
法官点评: 所谓房产中介合同,在法律上叫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报告订立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主审法官田应朝认为,对于顾客来说,他享有看房后买或者不买、在这家买还是在那家买的自由,因此,房产中介不能作出顾客看房之后,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买下都要支付中介费的强制性协议。 如果中介方仅仅是就“看房”这一行为约定了相关费用倒也无可厚非,毕竟中介方已经尽到了居间合同中报告信息的义务,但由于其还没有尽到居间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因此并不能收取全部中介费。而个别房产中介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化,在中介合同中精心设计了“霸王条款”,无论交易是否成功中介总是“旱涝保收”,致使买卖双方不知不觉中落入圈套。田应朝提醒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从以下三方面去识别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一是该条款是否免除了对方的责任;
二是该条款是否加重自己的责任;
三是该条款是否排除了自己的主要权利。
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但作为购房者,若不注意,尽管之后打官司可以胜诉,但这要付出*量的成本,不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多长个心眼,多咨询行内人士,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而中介公司则认为,自己这样做也表示实属无奈,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买卖双方私下交易,致使公司无法获取佣金。一位房产中介负责人表示,此前曾经发生过公司带顾客看好房子后,最后顾客却绕开了中介,与房东私下达成购房协议,交易成功了中介方却一分钱的中介费都没得到。他表示,中介的工作本来就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中介向顾客介绍了房源,就已经履行了居间合同中的报告信息义务。最终买卖双方利用这一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就应该支付中介费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房产中介合同霸气十足专家评四类不平等条款上海市消保委昨天举行房产中介合同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会,评述目前沪上房产中介合同“霸气十足”的现状。统计显示,今年1-6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对第四季度经济工作作出部署,首次提到“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沪上房地产中介行业对此持谨慎看好的态度,他们认为,降税直接降低了购房交易的
核心提示:客户与房屋中介签订中介合同时,需要注意中介提供的合同上是否有一些条款是片面得增加客户义务的霸王条款。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五条房屋中介服务中的霸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