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概述
导读: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承担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义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亦为一种古老行业,希腊、罗马时期就产生了这种制度。延至近代,法国商法典率先设置了居间人的规定。德国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居间合同,又在商法典规定了商事居间人。日本民法无商业居间的规定,但在商法上设有关于以商行为媒介为目的的居间营业的规定。瑞士债务法并不区分民事居间与商业居间而对居间进行统一规定。我国古代,即有居间,居间人被称为牙郎或牙行、牙纪。解放以前,民国民法即仿瑞士债务法体例专门规定了居间。改革开放以后,居间活动在我国十分活跃,证券交易、商品买卖、货物运输、出租赁用、职业婚介等领域均出现各种形式的居间人,从而也导致居间纠纷日益增多。但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并无关于居间制度的规定,不仅导致居间行业运行状态混乱而且使法院在处理居间纠纷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
合同法第23章专章对居间合同制度作了规定,适应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我国居间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对于调整、规范、保护、促进居间业的发展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合同法第23章的规定看,主要是确定了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人的义务、居间报酬的确定等项内容。具体包括:
1.确定了居间合同的法律概念(第424条)。
2.明确了居间人的法定义务。包括: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机会的事项;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否则就不能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25条)
3.确定了居间报酬和居间费用的承担原则。规定居间报酬可以约定,未有约定时合理确定;居间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426、4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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