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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1 13:46:25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人都有资格参与到合同的定制,可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份合同的签订并不代表一份合同就一定会履行。但是合同终止又需要付出一定的赔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关于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人都有资格参与到合同的定制,可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份合同的签订并不代表一份合同就一定会履行。但是合同终止又需要付出一定的赔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一、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折算方法: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平均工资计算方法:以上提到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是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依法予以撤销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民法通则》又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的相关内容。希望每个人都能够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自己不确定的不能履行的合同,就不要盲目的去签订,毕竟签订合同也需要一些精力,要是注定白忙活一场,岂不是内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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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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