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违约 法院依法解除合同
导读:
双方都违约的合同怎么办?买方付了首付款后一直未按约定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卖方就擅自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后因无力偿还借款导致该房屋被拍卖。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返还购房款给买方。
2008年11月11日被告肖某委托永州市某某策划工作室与原告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零陵区某某村105号三层301号房屋,面积为130平方米,合同价款为97,500元,付款方式为:先付48,750元,余款48,750元按三年分三次付清,双方协商每年年底付,每次应付款16,250元,款项需在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交房日期为2009年2月16日前。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支付使用后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
原告于当日支付了首期购房款48,750元。之后,原告在所购买的房屋内安装了防盗门和防盗窗,但原告却一直没有支付余款。2010年3月10日被告肖某以原告未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为由,用其所建的该栋房屋向信用社抵押贷款45万元,其中包括原告购买的房屋。后因被告肖某无力偿还所借贷款,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强制执行该房产。2015年7月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因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原告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被告将其已出售给原告的房屋擅自抵押并导致该房屋被拍卖,也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因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被法院依法处置,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提交证据证实损失的金额,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限被告肖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购房款4.8万余元。
法官提醒: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签订的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意思自治,但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标题:房屋买卖双方违约法院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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