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提出申请 法院能否依职权解除合同?
导读:
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能否依职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在实体方面属于形成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在没有当事人依法提出该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解除合同。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解答。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当事人关于形成权的纠纷,即为形成之诉。形成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并且于该意思表示为相对人了解或者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根据“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法律适用理念,当事人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应当理解为是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方式,与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并无本质的差别。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诉讼中若想达成解除合同的目的,必须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须基于该请求做出相应裁判。如当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相关知识介绍
(一)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适当的形式。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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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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