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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08:11:57 人浏览

导读: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效力在未经追认前是不生效的,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还可以实行撤销权,那效力待定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怎样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如何处理效力待定的合同?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效力在未经追认前是不生效的,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还可以实行撤销权,那效力待定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怎样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如何处理效力待定的合同?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怎样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一般为法定代理人,效力待定的合同撤销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应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自己不能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合同法中,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根本无代理权;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三、如何处理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虽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就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我们可以明确知道能行使合同撤销权的主体一般为法定代理人。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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