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导读: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客观上存在着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即存在表见事实;二是,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道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对于这种不知情没有疏忽或者懈怠等过错,即善意;三是,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是,尽管在实践中,表见代理的发生往往与被代理人的过失有一定关系,表见代理的构成却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无论该“有理由相信”是否因为被代理人的过错所致,被代理人都要承担委托授权的责任。例如,被代理人终止了行为人的代理权,并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及时通知相对人,但行为人采取了特别的方式(如乘坐飞机、或本身和相对人在同一城市),在通知到达之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无过错,但仍要承担委托授权的法律后果。再如,对于被代理人事先履行了申明义务,如在法人住所地登报声明公章作废或在电视上声明终止某人代理权,由于媒体的地域性及覆盖范围的局限性,更由于相对人没有阅读报纸、收看电视广告的法定义务,不能因此认为被代理人无过错,因而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合同法第49条在起草过程中即有争论,有人主张加一个但书:被代理人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涉及到表见代理的归责原则,即由谁承担过错责任。但如按过错原则追究责任,表见代理就等于被否定了。
认定表见代理时,相对人应对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表见代理性质是对被代理人发生有权代理后果的无权代理,因此,被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无其他瑕疵,应确认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应当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被代理人可以向行为人追偿。与此相适应,因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获得的利益,由被代理人自行享有,但行为人享有由此支出的必要的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实践中对被代理人的追偿权一般都能给予及时和足够的保护,但对行为人在被代理人因无权代理获益时返还请求权不予保护,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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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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