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还款合同能延长诉讼时效吗
导读:
【案情】
某环卫所将5辆载重自卸车出租给某机械工程公司使用,机械工程公司拖欠24万元租金一直未予给付。2005年7月,环卫所与机械工程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机械工程公司分三次还清24万元欠款。后因机械工程公司一直未予给付,环卫所于2007年初起诉至平谷法院,要求机械工程公司给付。
诉讼中,机械工程公司辩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租金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环卫所于2007年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判决,机械工程公司给付环卫所拖欠的租金24万元。机械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机械工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经书面确认债权后,是否仍然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对此,法院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1年诉讼时效,环卫所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只要是关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纠纷,不管是否签订有书面合同,均应当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本案中,虽然有书面的还款协议确认机械工程公司欠环卫所24万元租金,但仍应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环卫所与机械工程公司书面约定2005年底还款,环卫所于2007年初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环卫所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经书面合同形式确认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纠纷,因权利义务状态已经稳定,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因此,环卫所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其立法本意主要是针对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其法律关系处于不固定的状态,口头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口头约定的合同条款及其解释存在可变性和随意性。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举证困难,使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实现,所以,短期诉讼时效制度更有利于保护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双方最初的租赁合同关系,因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应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形式的还款协议书,使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状态由不稳定变为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形式得到了固定,所以,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环卫所与机械工程公司书面约定2005年底还款,环卫所于2007年初提起诉讼,未超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环卫所的合法债权应当受到保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一般都会约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那么借款合同的偿还方
民间借贷是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对此更需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事宜,那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如何约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没有约定还款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