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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藏隐患房主两次讨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3 01:00:1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曾先生将自己的房子出租出去,合同期限到政府征用之用。后来租户擅自对房子的机构进行改动并擅自出租,曾先生起诉法院,而法院驳回曾先生的诉求。四年间,曾先生与租户的合同纠纷没有间断过。...

  核心提示:曾先生将自己的房子出租出去,合同期限到政府征用之用。后来租户擅自对房子的机构进行改动并擅自出租,曾先生起诉法院,而法院驳回曾先生的诉求。四年间,曾先生与租户的合同纠纷没有间断过。

  2010年的一张租赁合同上,租期约定到政府拆迁为止。4年间,曾先生位于曾厝垵仓里社的房子经过租户的装修,已经不再是当初的样子了。而他与租户的纠纷也从来没有间断过。近日,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曾先生的诉求被驳回。

  矛盾起源

  一张合同埋隐患

  房子出租难收回

  位于曾厝垵仓里社52号的房子是曾先生自己盖起来的小洋楼,一共有580平方米,但一家人早就搬出,把房子出租。2010年,因为不断传出村子要拆迁的消息,原来的租户不打算租了,曾先生觉得只要在拆迁之前,能把房子租出去赚点租金就行了。

  2010年4月,曾先生和钟某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租期从当年4月20日至政府征用之日,每个月的房租是7500元。另外还说明,一旦损坏原有的建筑结构,在交还房屋时须恢复原状。

  2012年8月,曾先生第一次把钟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理由主要是钟某擅自对房子的结构进行改动,并擅自转租。2012年10月,一审法院驳回曾先生的诉求。

  2013年7月,曾先生再次提出相同的诉求,但最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以“一事不二理”为由,再次驳回了曾先生的诉求。

  记者调查

  “房东”变成陌生人

  承租者称是“合伙人”

  在接到曾先生的来电之后,本报记者实地探访曾厝垵仓里社52号。这栋四层楼的小洋楼可以自由进出,记者沿着楼梯从一楼爬到顶,可以看到每层楼都被隔成了好几间房,原来的客厅已经不见了。

  外出的租户房门紧闭,无法看到房间内增设卫生间的情况。正是因为如此,曾先生说自己到了2012年才知道增设卫生间。记者从曾先生那里看到了相关的照片,据他介绍,每层的客厅被隔成了两个房间,一共增加了4间厕所,照片上看出墙壁成片发黑,曾先生认为是防水没有做好导致发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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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还遇到了一名正要出门的租户,她口中的“房东”不是钟某,而是男子肖某。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钟某。他说,自己和肖某是合伙关系,由于自己经常不在厦门,出租户和房子都全权交给肖某打理。记者问他什么时候能回厦门,他说:“两三年还是一年,我不知道。”他让记者不要再烦他了,也不愿透露肖某的联系方式。

  曾先生表示,自己当初租房时确实疏忽,“按照合同上的时间,是要到政府征用之日,现在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被征用,是不是房子就一直没有办法要回来呢?”

  他还给记者看了曾厝垵社区居委会发给他的通知书,显示“出租房用电极不规范,线路混乱,电表超负荷运转,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曾先生现在最担心的是万一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

  1、诉求为什么被驳回?

  针对房屋租赁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勤贤律师事务所的林时坤律师,他告诉记者,按照法律上的规定,要解除租赁合同需要一定的条件,这是出于对双方权益的保障。因此,即使曾先生愿意补偿钟某的装修费来解除租赁合同,也需要与钟某协商同意,而在法律上,钟某有权拒绝。

  在装修的问题上,也有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的区别。比如说,房子漏水,或者用隔板临时地分隔房间,这些属于一般违约,不能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而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如果在出租人要求下拒绝恢复,就可以解除合同

  2、“一事不二理”

  所谓“一事不二理”,即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法院认为曾先生两次起诉的理由和诉求基本一致,因此驳回。林律师解释,这是为了防止讼累,但是如果有新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曾先生依然可以提起诉讼。

  林律师提醒,不论是签订合同还是诉讼过程中都要注意期限。本案约定租赁期截止“政府征用之日”属于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所谓“期限”是指将来必然发生的法律事实,是确定必然发生的,而拆迁是否发生、何时发生都是不确定的。

  3、出租房发生意外谁担责?

  林律师表示,如果在出租房内发生安全事故,过错方应当担责。如果是由于承租人装修的问题,承租人应该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出租人也有管理房屋的义务,所以也有可能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

  (原标题:合同埋隐患房子难收回“房东”两次讨房却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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