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专利许可合同要赔30万元
导读:
核心提示:黄某申请一项电子产品专利,与武汉某家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武汉公司发现专利已经许可给浙江一家公司,黄某发现浙江公司假冒自己的签名和印章,伪造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过法院审理浙江公司要赔偿三十万元给黄某。
与武汉一家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后,专利人黄某发现浙江一家公司竟假冒自己的签名和印章,伪造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已在专利局备案。黄某随后将浙江公司告上法庭,虽然恶意侵权的事实明显,但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法院最终判决浙江公司赔偿黄某损失30万元,那么法院是怎么计算出这一损失的呢?
伪造专利许可合同只为少交税
据黄某介绍,2007年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电子产品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两年后,他授权武汉某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独家使用涉案专利7年。电力公司每年支付专利使用费20万元。黄某如未经电力公司同意,让他人使用该专利要支付违约金100万。
2009年12月,电力公司发现黄某的专利早在2008年就许可给浙江电器公司使用。便通知黄某解除合同,并保留向黄某追偿100万元经济损失的权利。
惊讶之余的黄某随后与浙江电器公司联系,对方承认在未经他同意也没付费的情况下,伪造他的签名和印章办理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该公司称,这样做只是为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税政策,并未使用黄某专利生产任何产品。黄某向武汉市中院起诉,要求浙江电器公司办理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并赔偿91万元。
一审:损失为一年专利许可费
法院一审认为浙江电器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黄某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应当赔偿其在侵权期间内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损失。但由于浙江电器公司并未利用涉案专利制造产品,不宜按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本案赔偿数额。黄某的损失只是没拿到武汉电力公司支付的一年20万的专利使用费。一审判决浙江电器公司赔偿黄某20万元。
黄某和浙江电器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到省高院。黄某认为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损失应从2008年9月26日起算,直至其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注销备案之日为止。浙江电器则认为黄某的经济损失没有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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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
湖北省高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根据《专利法》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到100万的赔偿。由于浙江电器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黄某无法正常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浙江电器公司应当赔偿在侵权期间内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损失。
因黄某的实际损失和浙江电器公司因此获利都无法确定,浙江电器侵权后,黄主动联系对方。黄某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损失的扩大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浙江电器公司的侵权时间较长,明知故犯恶意较大,酌情确定浙江电器赔偿黄某专利许可使用费损失30万元。
(原标题:掉得大!伪造一纸合同被判赔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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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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