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合同纠纷 究竟谁先违约
导读:
核心提示:出版合同纠纷案件中,辛某与公司签订出版合同协议书,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公司有优先签约的权利。然后辛某新创作一部作品,给了其他代理商发售。辛某原公司认为辛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而辛某认为补充协议已经到期了,而且公司加印他的作品,是违约在先。
随着电影《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热映,作家辛夷坞火了!随之而来,越来越多的出版商重视与她的出版合作。昨日,辛夷坞原东家将其起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打起了出版合同纠纷官司。庭审上,双方激辩两个多小时,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出版公司:未履行优先签约权,索赔53万元
起诉辛夷坞的,是北京开维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维公司)、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阅读纪公司)。两公司虽然名称不同,但均属于同一投资人,为辛夷坞的原东家,正是在其公司名下时,辛夷坞创作了《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
据两公司起诉称,早在2007年6月,辛夷坞即与开维公司签订《出版合作协议书》,开始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在合作期间,该公司对辛夷坞大力支持,为其先后出版多部作品,支付了稿酬90万元。
2011年3月11日,辛夷坞与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这份协议中约定,“辛夷坞新创作的作品,在同等出版合作条件下,阅读纪公司有优先签约的权利”。“若违反本补充协议,辛夷坞将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12年12月4日,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发现,辛夷坞新创作的《蚀心者》在网络预售,并于2013年1月出版上市。该书代理商为北京儒意欣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商为江苏文艺出版社、凤凰传媒公司。
至此,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认为,其并没有行使优先签约权,违反了《补充协议》,辛夷坞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至此,两公司一纸诉状,将辛夷坞起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索赔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530071.8元。
辛夷坞:协议已过时效,对方违约在先
昨日,该案开庭审理。辛夷坞并未出庭,而是委托北京的律师代为出庭。当天一同到庭的,还有辛夷坞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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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官司,辛夷坞代理律师认为,作为《补充协议》,其应该是对之前《出版合作协议书》的补充。而《出版合作协议书》只签订了5年,应至2011年6月失效。至此,《补充协议》也应失效。据此,辛夷坞不构成违约。
对于原告所提到的,“只要是辛夷坞新创作的作品,阅读纪公司均有优先签约权。该条约没有时效”这一说法,辛夷坞的代理律师认为,若不规定时效,这对于辛夷坞而言,显失公平。
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陈述,辛夷坞与原老东家合作5年,按理说很有感情,但双方之所以没有续签,源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的违法加印,最终导致了合作破裂,双方关系交恶。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辛夷坞丈夫的确认。在庭审休息期间,其认为,这是该公司的报复。
在这之前,辛夷坞曾将阅读纪公司诉至北京的法院。据媒体报道,早在2011年,辛夷坞就与阅读纪公司解除合作关系。双方在《解约协议》中约定,自2011年6月30日起,阅读纪公司不得继续加印《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等所有辛夷坞的全部作品。
2011年7月1日,辛夷坞发现,仅《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阅读纪公司就违法加印了6万册。就在取证人员前往印厂调查时,阅读纪公司又下了2万册的订单。于是,辛夷坞以侵权为由,将阅读纪公司告上法庭。
该案最终经北京市大兴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由阅读纪公司补偿辛夷坞20万元。辛夷坞代理律师说,“对方违法加印,使得双方丧失了合作可能”。
法院:双方同意调解,尚未拿出方案
昨日的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双方围绕“阅读纪公司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该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是否侵害阅读纪公司的优先签约权?”“53万元赔偿是否合法有据?”四大焦点问题一一展开激辩。
在最后陈述阶段,原告两公司希望,其诉讼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其认为,《补充协议》并没有显失公平,作为看着辛夷坞不断成长的公司,他们不愿意用“翅膀硬,就飞”或者是“过河拆桥”来形容。
辛夷坞的代理律师则指出,辛夷坞的成长,与她的多产、勤奋有很大关系。而《补充协议》则是禁锢了作家的发展,对于辛夷坞是不公平的,不利于鼓励创新。其希望法院驳回起诉,从而让优秀作家能创作更多优秀作品。
法庭审理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被告均表示接受,但尚没有一个具体的调整方案。至此,审判长宣布休庭,其表示,若双方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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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
焦点1:《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两家公司:
《补充协议》没有时间限制
辛夷坞是公司一手捧出,公司利用北京的社会关系,让她有了发展。《补充协议》名义叫补充,实际上就是独立协议,因此,条款并没有设立截止时间。
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于其创作的新作品,在同等出版合作条件下,阅读纪公司有优先签约的权利。《蚀心者》是辛夷坞创作的新作品,其未履行这一条款,已经构成了违约。
辛夷坞代理律师:
《补充协议》早就截止了
《补充协议》是对2007年《出版合作协议书》的补充,据此,其截止日期应为2011年6月。而辛夷坞的出名,并非公司推广的原因。《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首次发行仅2.5万册,之后因电影上映,辛夷坞的作品才被人们认知、喜爱。
合同是公司写的,制作条款明显偏向其利益。辛夷坞只是一名作家,对合同缺乏审慎能力。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该合同只有做出对公司不利的解释,才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焦点2:索赔50万元是否过高了?
辛夷坞代理律师:
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
依照《补充协议》,公司违约与作家违约,双方的违约金相当,均为50万元,这是不公平的。对于原告庭审上的计算方式,被告方不认同。长期以来,双方合作的稿税一直偏低,而且,公司的条件非常苛刻。在此之前,辛夷坞从阅读纪公司获得90万元酬劳,若违约金50万元,则占到了酬劳的55%。另外,公司在合同到期前,曾违法加印10多万册,这部分利益其无法分享。因此,其不能以现在的发行量来作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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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两家公司:
利润至少有300万元
作者收入的来源,主要来自于首印册、版税的数点。《蚀心者》首印20万册,按照28元/本的价格计算,总收入达560万元。作者可获得版税10%,即稿酬56万元。如果辛夷坞与公司签订合同,出版方可获40%—50%的利润,则公司由此可获利300多万元。这仅仅是保守估算,作为一名当红作家,其印刷的册数还会增加。加上电子阅读的数量,公司盈利更为丰厚,在600万至700万元。因此,公司追讨50万元违约金,并不高。
焦点3: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辛夷坞代理律师:
重复诉讼了
是重复诉讼。当日在北京法院调解过程中,原告放弃了对《补充协议》的条款的反诉诉权。如今,其将《补充协议》条款拆分诉讼,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
原告两家公司:
从未放弃优先签约权
双方针对的不是同一事实。之前辛夷坞曾就违法加印起诉,该案在北京的法院开庭审理。当时双方调解,主要针对《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等6部书,并未放弃优先签约权。
(原标题:作家辛夷坞被原东家起诉违约索赔53万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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