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病假十年违反合同被解聘
导读:
核心提示:施某患有慢性乙型肝炎,他认为自己患有乙肝,不能接触同事、学生,便向学校请假。之后小学与施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学校多次提醒施某回校,认为施某是擅自矿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施某要求学校补发拖欠工资福利待遇和补缴相关社会保险。
一张病假条,期限是十年。一方认为自己有病在身难上课,一方觉得对方以患乙肝为由擅自旷工。为了这一场漫长的“休假”,浙江丽水一教师与校方对簿公堂。
日前,该案经浙江丽水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校方解聘行为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1991年,大专毕业的施某来到了缙云雁岭乡金竹小学当老师。2004年下半年,施某被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随后,他便以生病为名请假,后经校方同意转至左库小学任数学教师。期间,施某认为自己患有乙肝,不能接触同事、学生,一直没有到校上班。
2008年12月29日,施某以相同理由申请休假,左库小学考虑到施某实际病情,酌情批准离校休假一年。
一年很快就过去了,可施某仍未回校,也没有继续办理请假手续。学校多次催促后,施某还是不见人影。
为了约束施某,2012年9月1日,左库小学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据校方介绍,签订合同后,学校曾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提醒施某,还同时电邮了请假规定,但施某依旧不见动静。
2013年4月17日,经当地教育局批准,学校解除了与施某的聘用合同。
施某得知后,认为解聘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缙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聘用合同关系,并要求学校补发拖欠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补缴相关社会保险,但遭到了驳回。随即,施某将左库小学诉至缙云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某在2013年3月6日医疗期满后,缺勤已超过10个工作日。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被告可解除与原告的聘用合同,故再次驳回了施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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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施某仍然不服,继而上诉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中院最终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小学教师借乙肝“请假”十年 违反合同遭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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