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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不许怀孕条款违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18:12:4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中一年内不得怀孕,这是无效条款,触犯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得限制妇女结婚生育的内容。该企业单方解除请假待产的刘女士是一种违法行为,双方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刘女士可以随时继续...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中一年内不得怀孕,这是无效条款,触犯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得限制妇女结婚生育的内容。该企业单方解除请假待产的刘女士是一种违法行为,双方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刘女士可以随时继续上班。

  签“不许怀孕”合同请产假即遭辞退

  天水麦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时介入成功为质检女工维权

  先是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知工作一年内不准怀孕,继而又是怀孕后企业对其拒不调整适合的工作岗位,最后,在家请假待产期间又被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些看来不可思议的事情,都让在麦积区一企业打工的刘女士遇到了。12月3日,记者在麦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访时了解到,接到当事人情况反映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迅速介入并依法给当事人维权。在该仲裁委的批评教育和主持调解下,该企业认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与刘女士之间达成了和解,并纠正了自己的行为。目前,刘女士可以视身体状况随时返回单位继续上班。

  反映:怀孕女职工连遭不公待遇

  今年3月份,刘女士被麦积区一家企业招用,从事一种建筑材料的质检工作,月薪1700元。当时,这家企业和刘女士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一年内不得怀孕。

  7月份,刘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时,被告知已怀孕两个月有余。了解到刘女士所从事的职业后,医生对其作出书面建议,在怀孕期间应远离现在的工作环境。为了胎儿的健康,刘女士据此多次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请求,但终未获得同意。于是,刘女士不得不请长假回家待产,却被告知请假期间要被停发工资。为腹中的孩子着想,刘女士只得忍气吞声。谁知3个月后的一天,在家中待产的刘女士突然收到了其企业邮寄来的一纸书面通知。通知中,企业以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刘女士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刘女士不服这个决定,遂多次找企业负责人理论,但没有任何结果。无奈,她于近期向麦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撤销企业对其本人作出的决定,并补发其请假期间的工资。

  调查:劳动仲裁指出企业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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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调查,该仲裁委发现,刘女士在这家企业所负责的产品质检工作,其工作环境会经常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对其本人及胎儿都是有害的。刘女士持医院已怀孕的诊断证明及医生不要在这种环境下工作的建议书,多次要求这家企业负责人重新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但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刘女士才请假回家。该企业便以刘女士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查清事实后,仲裁委认为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企业与刘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怀孕”条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内容”的规定,应视为无效条款。除此之外,刘女士怀孕后,曾多次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申请,均遭到拒绝,企业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规定。

  该企业以刘女士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因此,刘女士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该企业以刘女士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结果: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最终,麦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法撤销了该企业对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在该仲裁委的批评教育和主持调解下,该企业认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与刘女士之间达成了和解,并纠正了自己的行为。刘女士可以视身体状况返回单位继续上班,企业也同意为刘女士调整工作岗位,除补发刘女士3个月的工资5100元外,还额外对其给予经济补偿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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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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