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停运租户能否提前终止合同
导读:
核心内容:啊超在火车站内租店开饮食店,而火车即将停运,啊超提前终止合同,这种情形属于情势变更情形。同时也应该出示证据证明存在的损失。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火车停运,没有了旅客,生意做不下去了。”阿超(化名)最近很苦恼。原来,他在火车站内租下店面开饮食店,合同还有大半年才到期,可火车要停运了,没有了客源,就做不成生意。
从2002年开始,阿超在火车站内租下一处120多平方米的店面开饮食店,为过往旅客提供餐饮服务。“以前房租便宜,一个月就几百元钱,还能赚钱。”阿超说,后来竞争激烈,这里的店面招投标出租,租金一下子涨到了3000多元,成本上去了,利润减少。
几天前,阿超接到通知,火车就要停运了,而店面合同还有大半年才到期。阿超说,火车站路段较为偏僻,一旦火车停运,就没有了客源,做不成买卖。阿超向铁路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适当赔偿损失。铁路公司却拒绝了阿超的要求。
阿超向早报法律热线咨询,他提出的提前终止合同是否有理,能否要求车站赔偿损失?
赖忠惠律师:根据事实可知,阿超当时以高额租金与铁路公司签订店面《租赁合同》,是以火车站的正常营运为合同基础的。现因火车将停运,导致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履行合同之基础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对于阿超明显不公平且不能实现原合同目的。
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则一方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阿超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同时,阿超也可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铁路公司赔偿有证据证明存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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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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