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纠纷 签订合同太笼统是主因
导读:
导读:现实生活中涉及合同的事务很多,那么订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将内容写清楚,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案中李先生手上拿着的家具定做合同上赫然写着“同样品”,可是“样品”什么样,作为消费者的李先生和定做家具的厂家却是各执一词。
一个月前,李先生打算买大衣柜,在某家具厂家销售人员的热情介绍下,李先生看中其中一个大衣柜,只是尺寸不合适,于是销售人员热情表示,家具都是可以根据要求的尺寸进行定做,而且现在正在搞活动,当天签定合同交上全款,还可以享受八五折的优惠。动心的李先生当场就签定了合同,并付了2350元的货款。等了20多天,满怀期待的李先生终于盼来了定制的大衣柜,却发现根本不是自己看中的样品,虽然大小型号相同,可内部结构却简易了很多,李先生说当时看重的一款衣柜被销售人员称为“经典型”,没想到送上门的却是“精简型”了。然而厂家却不认可李先生的说法,认定这就是按照李先生相中的“样品”定做的。
李先生这才发现合同签的过于笼统,合同上根本没有体现具体的规格或结构,单单“同样品”缺少有力的证据,而且厂家表示活动期间定购的产品不得退换。多次沟通无效之下,李先生投诉到工商李沧分局峰山路工商所。调解之下,双方仍然无法就“样品”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工商部门的耐心工作下,厂家与李先生终于同意在现有基础上对衣柜进行适当修改。
工商李沧分局工作人员指出,目前定做家具的纠纷主要源于合同签订的太笼统:一是对家具的具体标准仅口头协定,在书面合同上未加以具体体现,或仅简单标以“同样品”等字样,待消费者对实物与样品不符提出疑义时,无据可依。二是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遇有经营者拖延送货时间、家具不符约定等情况维权时缺乏明确标准。三是对家具的适用环境条件、使用保养注意、售后服务等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过于简单,使得家具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售后服务时互相推诿,难以明确责任。工商人员同时提醒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如是格式合同条款,应仔细审视,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促销活动期间定购产品,应看清活动规则及店内明示,以免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一、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关系中最基础的,是决定今后执行中所有问题的阶段,因此最重要!
1、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page]
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形式的选择
合同形式(见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上都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备,以免附件太多导致前后出现歧义。如果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信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补签合同。
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
对于时间紧迫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合同,避免出现纠纷。如双方身处异地可考虑录音或传真固定证据。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3、合同条款
合同法规定包括以下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但并不是说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如缺少会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应结合合同的目的做到全面、清晰、准确。如有些事情一时不能定下来,应约定协商的原则、办法、日期和协商不成的解决办法。
对于每项条款应表述明确,以没有歧义为标准,不要怕繁琐,要具体到不能再具体、不能再用其他文字补充时为最佳。因为一时的疏忽会导致日后更多的繁琐。
4、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时应首先检查相对方的身份,重点是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代表企业的还要加盖公章(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会带来举证上的麻烦)。授权委托书上应记明授权范围、权限并有授权人的签名、盖章。签名、盖章应清晰可见,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
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带来举证麻烦。来源:{法 律快 车} [page]www.lawtim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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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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