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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后合同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7 13:13:21 人浏览

导读:

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当事人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负有的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例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是。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给付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

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当事人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负有的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例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是。
  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给付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再承担其他义务,相反,当事人还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各种附随义务,即后合同义务。具体包括:(1)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履行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的义务等。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后合同义务的确立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合同义务的范围还应当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当事人依合同的性质和某行业、某领域进行交易的习惯来具体把握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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