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男子合同诈骗 一套房卖两次
导读:
同一套房子,遭法院查封后,他悄悄卖房一次。两年后,法院把房子拍卖后,他又把房子卖了一次。日前,丰都县法院一审以杨太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第一次卖房
1998年12月18日,在丰都县城,杨太泉开车将杜某撞伤致残。
2000年5月22日,丰都县法院判决杨太泉赔偿杜某医疗费等49360元,但杨太泉一直拒不赔偿。
随后,经杜某申请,丰都县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查封了杨太泉所有的位于丰都县的住房。
2006年1月22日,杨太泉隐瞒该房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以5.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秦某,当时收取了5.3万元购房款。
秦某发现后,向杨太泉追回了4.8万元,其余5000元至今未还。
第二次卖房
2006年4月25日,丰都县法院经公开拍卖,以4.59万元的价格,将该住房卖给了向某。
2007年12月18日,杨太泉又隐瞒真相,以6万元的价格,将住房卖给曾世德。
2008年10月16日,曾世德发现被骗后,与杨太泉签订了退房款协议,约定杨太泉在2009年12月前,分期将6万元房款退还。
2009年1月24日,曾世德见杨太泉无还款诚意,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后,该县检察院干警多次找杨太泉,让其退还曾世德的房款。但杨太泉一直耍无赖,拒绝还款。
合同诈骗罪成立
今年1月初,曾世德来到丰都县检察院诉苦:“杨太泉太气人了,我每次找他要房款,他都说‘有本事自己找检察院要噻!’我强烈要求检察机关,要追究杨太泉的刑事责任!”
丰都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冉琼科长立即向院领导汇报了此事。
丰都县检察院决定,将杨太泉合同诈骗一案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丰都县法院一审宣判,判处杨太泉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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