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要签订《旅游合同补充事项》
导读:
新的《旅行社条例》已实施5个月,但与之相应的旅游合同却迟迟未见出台。10月29日,太原市旅游执法大队发出消费提醒: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一并签订《旅游合同补充事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山西省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山西省国内游旅游合同"样本制定于2006年,这份合同是以旧条例施行时国家旅游局推广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试行)编制的。按照新的《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载明14项内容。太原市旅游执法大队在近期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各旅行社旅游合同内容差异较大,某些投诉高发的环节,在合同中未能明示,因此在本月特别制定了《旅游合同补充事项》。《旅游合同补充事项》内容包括旅行社经营范围、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签约地点、时间、旅游行程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返回地;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活动次数;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及停留时间;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等。
《旅游合同补充事项》内容都是依据今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来的,新的《旅行社条例》明确提出,不允许旅行社要求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或强行购物,但实际中旅行社往往会向游客推荐一些'自费'或'自选'项目,这些推荐的内容和价格也必须在旅游合同中予以明示。对于未在合同上明示,旅行社或导游在行程之外擅自增加的购物或游览活动,游客有权拒绝参加。"太原旅游执法大队队长张树隆说。
其次,需要提醒游客注意的是,旅行社在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广告行程,不能作为合同的正式内容。对于旅游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游客一定要认真阅读,发现疑问务必在出发前与旅行社协商约定解决办法。
对于要中途探亲、脱团活动、延长行程等有特殊要求的游客,可就特别事项与旅行社另行约定补充条款,附于合同之后。此外,对于旅游团费外的各种费用,如机场建设费、签证费、导游小费、行李物品保管费、夜用车司机加班费等也应在合同中一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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