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后悔权不如打击合同欺诈
导读: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不如打击合同欺诈
《消法》要做的恐怕不是赋予当事人“后悔权”,而是加大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重其赔偿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后悔权”,简言之就是在合同签定或买卖完成之后再反悔、悔约的权力。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对消费者权益可能造成的损害,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做法却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精神的违背和破坏,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不利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合同自主和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一切交易秩序的基础和准则。在这一准则约束下,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充分了解情况、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自己的市场行为,处分自己的权利,而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制约。与此同时,一旦做出自己的决定,即视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的效力,所签订的合同就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违法的后果。而“后悔权”却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后有后悔的权力,这是对“意思自治”精神的否定,对合同效力的破坏,它会使市场交易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试想,一个人买了房子,过一段时间又不想买了,于是要求行使“后悔权”,要求开发商或卖方无理由退房,而如果法律也支持他这么做,市场秩序将混乱到何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也将不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了!
其实,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本意是担心由于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在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处在不对等位置,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其实,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法律早有规定。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撤消,而以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本身就属于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不予履行。因此,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来说,《消法》要做的恐怕不是赋予当事人“后悔权”,而是加大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重其赔偿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类商品交易适用后悔权
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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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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