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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元违约金谁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9 08:28:42 人浏览

导读:

发包人因经济往来没有妥善解决被依法财产保全,承包人由于不协助执行被依法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这是否构成违约?谁该掏80万违约金?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承包合同纠纷案。印染公司账号被依法查封2004年6月,上海一家纺

  发包人因经济往来没有妥善解决被依法财产保全,承包人由于不协助执行被依法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这是否构成违约?谁该掏80万违约金?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承包合同纠纷案。

  印染公司账号被依法查封

  2004年6月,上海一家纺织品公司与无锡一家印染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印染公司将生产线和厂房及配套设施承包给纺织品公司经营。承包期内纺织品公司每月8日前付给印染公司当月承包金,未经与印染公司协商同意,当月承包金不拖延过月,否则视为违约。自2004年7月1日前有关一切事务及经济往来由印染公司妥善解决,如因印染公司处理不当,使纺织品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造成的损失由印染公司承担。在合同期间,如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并付违约金80万元。合同还对其他一些事项作了约定。此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一份。同年10月5日,印染公司与纺织品公司在关于财务发票问题上又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由印染公司负责工厂的财务与出纳聘用及管理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

  2005年1月,无锡一家工贸公司以印染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并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裁定保全印染公司的财产。同年3月3日,印染公司委托纺织品公司每月5日前支付给供销社租金,该款从纺织品公司每月支付给印染公司的租金中扣除。印染公司与供销社有租赁关系。同年4月,工贸公司起诉印染公司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因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印染公司在纺织品公司的租金,每月租金付至法院,并向纺织品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纺织品公司停止支付印染公司的租金,同时查封了印染公司的账号。

  纺织品公司追讨80万元违约金

  2005年4月29日,纺织品公司仍向印染公司支付该月的租金。同年5月8日,纺织品公司发函通知印染公司让其恢复正常生产运作,如逾期未能解决,则解除双方承包合作关系。同时,纺织品公司向法院支付了部分租金,但账户未被解封。

  2005年5月23日,纺织品公司因与印染公司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支付违约金80万元。同年6月1日,印染公司通知纺织品公司要求其立即撤走全部人员。随后,供销社向印染公司催讨租金未果,遂将部分厂门锁死,致使纺织品公司停止生产经营。

  原审审理认为,印染公司与纺织品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有效。印染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相应的生产流水线及配套设施,且应使租赁物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由于印染公司自身的债务未妥善处理引起相应的诉讼,从而导致纺织品公司经营账户被查封,生产车间的门被锁死并且造成纺织品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印染公司违反承包合同对其自身债务处理的约定,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印染公司应支付纺织品公司违约金80万元。

  纺织品公司诉求再审遭驳回

  判决生效力后,印染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工贸公司诉印染公司一案中,法院对印染公司采取执行措施,以及供销社锁门的行为,影响了纺织品公司正常经营,是否构成了印染公司违约?

  原审再审认为,2005年3月,印染公司、纺织品公司与供销社三方签订约定,印染公司委托纺织品公司每月5日前支付供销社租金,从应付印染公司的承包金中扣除。供销社的租金无法落实而采取锁门的不当行为是因为纺织品公司在协助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工作失误引起,并非印染公司的过错,故纺织品公司以玉祁供销社锁门影响其正常经营为由,要求印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冻结印染公司银行帐号是因纺织品公司不协助法院执行而起,故纺织品公司以法院在执行印染公司所欠债务一案,冻结账户后影响纺织品公司正常经营为由,而要求印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据此,判令解除印染公司与纺织品公司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驳回纺织品公司要求印染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的诉讼请求。

  印染公司没有构成违约

  宣判后,纺织品公司提起上诉称,印染公司因未妥善解决债务,引起相应诉讼,导致其银行账户被冻结,并使其无法正常经营,构成了违约事实,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印染公司辩称,在双方的纠纷中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无锡中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再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并经审理认为,印染公司与纺织品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印染公司因欠工贸公司货款,在诉讼阶段根据工贸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对印染公司的财产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未影响纺织品公司的实际生产和经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了解到纺织品公司需付印染公司租金情况后,要求纺织品公司协助执行,将承包款交付法院,但纺织品公司未及时履行,法院冻结了印染公司的一银行账户。在此情况下,纺织品公司仍未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而将当月租金交给印染公司,法院又冻结了印染公司的另一账户。

  因此,本案纠纷的起因虽系印染公司对外经济往来未妥善解决而起,但由于纺织品公司不协助法院的执行,导致印染公司给其使用的两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致使其正常生产和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在此过程中,印染公司并无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也无主观过错,故对纺织品公司未构成违约。关于印染公司外经济往来未妥善解决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因在原审再审中纺织品公司并未就因印染公司未妥善处理自身债务而造成的具体损失提出主张和相应证据,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纺织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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